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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案牍 从加州诉埃克森美孚案看涉塑料公益诉讼新进展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5-04-09 22:33:22人气:

  域外案牍 从加州诉埃克森美孚案看涉塑料公益诉讼新进展及启示,其涉及到塑料回收效果的法律介入、企业对塑料回收虚假宣传的法律介入、企业公益宣传科普的法律介入等诸多事项。对该案中塑料回收效果、企业虚假宣传、公益宣传科普等事项的法律介入边界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涉塑料行业公益诉讼

  2024年9月24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罗伯·邦塔(RobBonta)代表加州政府就环境保护事项起诉了该国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公司。该案属于美国首例以石化巨头欺诈为由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到塑料回收、虚假宣传等多个事项。在美国,对法律问题进行司法审查能够更好在复杂问题中弥补治理手段的短缺,因此通过诉讼问责也较为常见。尽管该案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仍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角度看,对加州诉埃克森美孚案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机制,进而为涉塑料行业环境保护中的检察履职提供更好支持。

  加州诉埃克森美孚案起源于美国司法部长办公室2022年4月开始的针对化石燃料与石化行业发起的调查,在具体诉讼公告中,埃克森美孚公司被指控其生产的塑料聚合物导致了加州的塑料污染。加州司法部认为,埃克森美孚公司通过具有误导性的广告声明欺骗公众,使公众相信通过对塑料产品的回收利用可以解决塑料垃圾问题及其带来的相应污染。对此,加州总检察长罗伯·邦塔提出,其违反了有关虚假广告、制造不公平竞争和公共滋扰的法律。实际上,由于技术等原因,塑料产品的回收面临巨大阻碍,在美国塑料产品的回收率十不足一。即使是宣称具有先进技术的埃克森美孚公司也使大部分塑料变成了燃料,而非其向公众所宣称的其塑料是可回收塑料、其能够有能力分解大量塑料垃圾。这种背景下,其所宣传的具有先进的回收利用方法也不攻自破。由于减少了公众使用塑料对环境污染的负罪感并降低了公众对塑料可能危害自身健康的负面期望,其误导性、虚假性信息宣传无疑鼓励了公众在内的各类主体更加积极地购买该公司的塑料,进而也就使环境陷入了被塑料污染的恶性循环。总之,加州以埃克森美孚公司欺骗行为违反了虚假广告、水污染、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提起诉讼。该案件目前正在调查审理中,但其审理结果必然会对涉塑料领域公益诉讼产生重大影响。在美国,石油化工公司与塑料使用公司因环境保护问题受到起诉并不鲜见,但本次起诉的特殊性在于,美国加州认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而欺诈的理由在于该公司提出的“塑料回收计划”具有虚假性,因此本案在环境保护领域具有重要标志性,法院如何对此做出裁判也将会影响各类企业如何通过有效的措施加强回收、避免塑料废物造成污染。

  塑料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来自多个方面。其中,在加工时微塑料扩散到空气与水中、在使用后塑料难以被有效收集处理、塑料对动物资源产生威胁都是值得注重的方面。而由于塑料制品对公众生活带来的便利过于优位,如果能通过塑料回收消除其对环境的危害,那么大量地使用塑料制品也就不存在道德负担与环境责任。本案中,埃克森美孚公司作为塑料产品的生产者,其明知塑料的回收难以有效应对环境问题:一般而言经济成本、科技水平都不足以支撑起企业对塑料的有效回收与对塑料危害的有效控制。进一步说,塑料回收效果的不如意是此次埃克森美孚公司遭到这一诉讼的直接根本原因。正因如此,埃克森美孚公司对加州司法部门的观点进行了辩驳,其认为回收效果不佳主要应考虑加州政府缺乏有效措施,并通过列举数据证实其已经将大量塑料废物加工成原材料;而加州司法部门则意图证明其生产的绝大多数塑料存在回收困难。实际上,就塑料回收进行起诉不乏“美国实践”,其诉讼了包括将不可回收袋推销为可回收袋等案例。法律制裁的意义在于规定得到遵守和执行,无论是出于环境保护需要,还是出于企业社会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强制性标准等事项考虑,法律介入塑料回收、敦促大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成为环保法律理念转型下的必然趋势,未能有效采取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实现塑料回收就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企业虚假宣传主要涉及对产品功能夸大、对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编造、对产品质量进行虚构等。当前,将宣传不实内容并误导信息接受者的行为认定为欺诈已成为惯例。加州诉埃克森美孚公司案中,企业虚假宣传的内容包括其塑料可以被有效回收、公司承诺将会对塑料进行回收,这种新型的虚假宣传使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塑料消费大幅增加,在带来环境侵害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自身的利润。因此,加州司法部门认为埃克森美孚公司应当为这种虚假宣传承担责任,并且,其采取的诉讼策略包括通过“公共滋扰”论点支持诉讼请求。但滋扰本身在法律上属于难以具体认定的领域,这无疑增加了法官对此类诉求的支持可能性。指控企业虚假宣传的依据同样来自于塑料回收效果本身,如果埃克森美孚公司采取了有效的回收计划,那么或许也就不存在这次诉讼。如前所述,美国的塑料垃圾回收利用率较低,这样一来,塑料行业巨头所声称的塑料回收计划似乎具有虚假性,公众或因为埃克森美孚公司所宣传的回收效果而肆意使用一次性塑料产品,并且认为其行为完全符合环境保护理念。如此,本应对一次性塑料产品消费进行约束的伦理道德、环保理念便难以维系,相关科学研究所展现的研究成果也可能会前功尽弃,公众在忽略环保的同时会进一步加剧消费,而消费本身也会激发相关行业对塑料产品的生产。进一步说,这些塑料产品是难以有效分解的三亿体育最新,那么企业的虚假宣传极大可能引发塑料对环境破坏的恶性循环。总之,在企业试图刻意通过宣传夸大其环保贡献或隐瞒环境风险时,法律就宜及时介入并制止此类行为。

  在加州诉埃克森美孚公司案中,司法部门要求该公司通过设立减排基金等方式对公众进行塑料回收教育,并研究相关塑料回收科技,进而降低塑料可能为环境带来的危害。在多元共治理念下,应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使其能够更好解决社会性公共事务治理中的矛盾与冲突。作为埃克森美孚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法律代价,要求该公司解决其长期以来侵害知情权对公众形成的负面影响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应有内涵。在传统意义上的公益宣传科普上,往往不存在企业基于自身错误的宣传行为而进行补救,即通过救济知情权来恢复公众应有的理性消费与形成长期的行为引导规划。因此,一旦法院支持加州司法部门的诉讼请求,埃克森美孚公司如何开展有效活动弥补其自身过错也需要思考。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类似于烟草公司对吸烟有害健康的科普,出于企业为满足自身利益考量,科普本身的有效性就难以确保。再考虑到埃克森美孚公司始终辩称其并未虚假宣传、已经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塑料回收,其最终如何从实质意义上有效使公益宣传科普发挥环保效果、基于科学事实改变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观念仍有待观察。并且,公益宣传科普与相关塑料产品的制造销售之间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因果关系,如果欲观察真正意义上的效果,对塑料行业进行长期、持续、全方位的观察也将不可或缺。总之,应注重全流程的科普宣传责任,通过法律促使企业在环境保护的事前、事中、事后阶段寻找与治理需求相应的宣传模式。

  从美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上看,对引发环境污染与气候变化的行为采取诉讼愈发常见。我国高度重视应对涉塑料领域环保中的新兴领域问题,兼顾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同时注重加强法治保障。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废塑料回收利用成效最显著的国家之一。2021年,中国废塑料材料化回收量约为1900万吨,材料化回收率达到31%,是全球平均水平的1.74倍。2023年,我国塑料回收市场规模为1025.7亿元,预计到2030年塑料回收市场规模将达到1827.1亿元。检察机关也通过公益诉讼进一步发挥了涉塑料领域环境保护的社会治理职能,例如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辖内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餐饮行业停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禁塑、限塑监督管理职责。此外,尽管不是检察机关主导,但某社会组织通过公益诉讼实现了拆除塑胶跑道(操场)、消除对大气和土壤环境的污染的环境保护目的。这些公益诉讼都有助于规制由科学技术以及人类对科技理性的过度自信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危害,尤其是注意使新兴环保问题的责任主体能够在事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环境受损。新兴环保问题往往属于后现代化问题,依赖现代化阶段的手段可能无法有效促进环境治理。因此,未来应积极探索如何通过更多途径破解涉塑料领域的新兴环保问题,特别是注重从生产者的塑料回收计划等入手,进一步加强对潜在危害的规制力度,明确生产者在潜在危害存在时的义务范围,探索针对系统性风险(如微塑料长期危害)的预防性诉讼,以及对不当使用塑料产品等其他可能加剧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法律介入,通过对公众知情权等方面的权利保护与对抽象危害的提前预防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

  我国检察机关与塑料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往往聚焦在不合格塑料制品的生产、使用等,如关注是否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或塑料生产者是否存在“散乱污”问题等。尽管当前直接类似加州诉埃克森美孚公司案般通过要求企业承担生产制造可回收塑料并实现有效回收可能面临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困难,但为了实现环境法治从预防到整治的逻辑演化,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加强对塑料生产者端的关注力度,进一步促进生产端治理、协作治理是环境公益诉讼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就需要应进一步加强对生产者责任的探索,使我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更加重视塑料生产者的环保责任。在域外经验上,美国较为注重此类实践。例如,在2023年,加州就对埃克森美孚等五家公司提起诉讼,指出其淡化化石燃料风险,应对引发全球变暖这一事项承担责任。对此,应重视塑料生产者、特别是大型塑料生产者对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敦促塑料生产者采取措施加强塑料回收、开发环保材料、引导环保理念。第一,应明确塑料生产者在环境保护上的使命不仅在于生产与回收本身,更在于避免产生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第二,可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扩展企业环境信用承诺的范围、加强企业环境信用承诺的准确性与科学性,使违反企业环境信用承诺的行为能够被更好追溯。第三,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下,可以进一步明确塑料生产商应如何承担回收成本、承担哪些回收成本等事项。

  加州诉埃克森美孚公司案中,虚构回收可以解决塑料产生的环境问题被视为欺骗公众。这一行为在本质上也属于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并虚置了企业社会责任,从而可能进一步恶化了塑料对环境的影响。此时,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错误履行或怠于履行环境风险管理时,就应通过公益诉讼实现对环境公益的保护。具体而言,应进一步注重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以知情权撬动环境保护的体系性完善;同时注重敦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环保领域更好开展宣传教育、更好基于科学事实推动环保理念塑造。公众知情权不应局限于消费者知情权,而是应包括不特定公众了解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了解环保行业普遍技术发展程度、了解企业对环保所作出的具体努力,从而在环保理念下更加理性地选择产品与相应生活方式,避免公众在被欺诈中被动破坏环境。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探索以公众知情权的保护敦促企业更好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于在塑料回收等领域侵犯公众知情权、隐瞒或虚构重要事实的行为进行惩治,即使这种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尚难以观测。与此同时,在环保领域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在环境保护上,企业不仅应承担自治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责任,也应加强对资源环境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进行推动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注重自身企业发展的同时,塑料等行业的相关企业必须注重追求社会利益,通过科普宣传、投入研发、鼓励奖励等有效的引导追求企业与社会的共益。然而,环境保护中的公共利益预防与修复具备诸多专业问题,单凭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可能面临一定困难。因此,检察机关在涉及塑料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应注重企业信息披露是否有效、回收计划是否真实有效、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是否有效、对公众科普宣传事项是否真实等内容,并协同专业机构、行政机关等主体更好参与环境治理,使企业更加积极地在环保科技研发、环保宣传引导、环保产品投放等环节推动生态法益的保护。

  加州诉埃克森美孚公司案以虚假宣传、塑料回收等为重要焦点,它为我国检察机关开展涉塑料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全新视角。在加强环境保护时,应注重通过公益诉讼直接介入与环保相关的新兴领域问题、注重涉塑料行业的生产端治理与协作治理,并以保障公众知情权、有效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为公益诉讼的重要目标,从而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履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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